國家稅務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14日聯合發布了《關于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專用作業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的有關管理事項的公告》。該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施行時間以車輛相關價格憑證的開具日期或者其他有效憑證生效或者開具日期為準。同時,《車輛購置稅全文廢止和部分條款廢止的文件目錄》同日生效。
根據公告,稅務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委托工業和信息化部裝備工業發展中心組織技術審查,并將通過審查的車型列入《免征車輛購置稅的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專用作業車輛目錄》。同時,為減輕企業負擔、簡化操作流程,《目錄》中附設《免申請列入〈免征車輛購置稅的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專用作業車輛目錄〉車輛名稱清單》。
已經列入《目錄》或《清單》的專用車輛,申請人在工業和信息化部合格證信息管理系統上傳《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或進口機動車《車輛電子信息單》時,將“是否列入《免征車輛購置稅的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專用作業車輛目錄》”字段標注“是”(即免稅標識)。工業和信息化部對申請人上傳的車輛電子信息中的免稅標識進行審核,并將通過審核的信息傳送給稅務總局。稅務總局將接收到的上述信息推送至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機關,稅務機關依據工業和信息化部審核后的免稅標識以及辦理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所需要提供的其他資料,為納稅人辦理車輛購置稅免稅手續。
《目錄》或《清單》發布前已出廠銷售的車輛,申請人可以在所銷售車輛的車型列入《目錄》或《清單》后,在所銷售車輛的車輛電子信息中重新標注免稅標識并重新上傳;工業和信息化部、稅務機關按本公告第六條的規定傳輸信息、辦理免稅手續。
從《目錄》或《清單》撤銷的車型,自撤銷公告發布之日起,合格證信息管理系統不再接收該車型帶有免稅標識的車輛電子信息。
納稅人在2020年12月31日(含)前已購置的專用車輛,稅務機關在2021年1月1日后繼續依據《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專用作業車輛免稅圖冊》以及辦理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所需要提供的其他資料,為納稅人辦理車輛購置稅免稅手續。
納稅人在2021年1月1日(含)后購置的專用車輛,稅務機關依據車輛電子信息中標注的免稅標識以及辦理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所需要提供的其他資料,為納稅人辦理車輛購置稅免稅手續。
納稅人在2020年12月31日(含)前購置的專用車輛,已經繳納車輛購置稅但尚未辦理退稅的,納稅人在2021年1月1日后可以繼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等相關規定申請退還已繳稅款,稅務機關繼續依據《免稅圖冊》及相關資料依法退還納稅人已繳稅款。
申請人需對申請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負責。對發現申請人利用虛假信息騙取列入《目錄》的車型,稅務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將違規車型從《目錄》中撤銷,并依照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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