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17日,交通運輸部發出《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全國高速公路入口稱重檢測工作的通知》,通知中明確提到要嚴格按照《交通運輸部公安部關于聯合治理車輛超限超載聯合執法常態化制度化工作的實施意見(試行)》(交公發{2017}173號)規定的《公路貨運車輛超限超載認定標準》執行,嚴禁隨意提高或降低認定標準。其中,六軸列車驅動形式為6×4的總質量限值為49噸,驅動形式為6×2總質量限值46噸。
主要內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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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嚴格執行全國統一的違法超限超載認定標準,嚴禁隨意提高或降低標準。其中,六軸列車驅動形式為6x4的總質量限值為49噸,驅動形式為6x2的列車總質量限制為46噸;
2、各地不得因驅動形式為6x4的列車未辦理ETC而簡單將之按照46噸處理,不得簡化宣傳;
3、對驅動軸為每軸每側雙輪胎且裝備空氣懸架的3軸、4軸貨車及4軸鉸接列車,總質量限值各增加1噸;
4、鑒于二軸車數量多、涉及面廣、情況復雜,在相關部門統一部署專項管理前,各地對于車貨總質量不超過18噸的兩軸貨車,不得以超載為由禁止其通行高速公路;
5、考慮到稱重設備在使用過程中可能存在一定誤差,超限部分未超過認定標準5%的,按未超限處理;
6、目前重點對車貨總質量進行稱重檢測,暫不對車貨外廓尺寸超限行為進行檢測;
7、轎運車只要裝載符合規定,且裝載長度、寬度未超過車輛運輸車外廓尺寸限值的,允許其駛入高速,暫不對車輛高度進行檢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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